保监会就中介三规章修订稿向社会印发 为更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的经营不道德,确保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日前对《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三个部门规章展开了修改,并向社会发布三个修订稿的同时普遍印发。有一点注目的是,《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的修订稿在的组织形式中减少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涉及内容。
根据该修订稿,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申请人成立的保险代理机构,应该在成立申请人中标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许可证中写明,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多于人民币10万元,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必需为全额资本。而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代理机构的,应该告诉所在保险公司。修订稿规定,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按照其营业场所否在保险代理法人机构住所地所在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区分为省内分支机构和省外分支机构。
保险代理机构成立1年内,可以成立3家保险代理省内分公司,1年后数量容许放松。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不高于500万元,成立时间不高于2年,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可以在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分公司。《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修订稿中规定,保险经纪机构成立1年内,可以在其住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3家保险经纪分公司,1年后数量容许放松。
保险经纪机构在其住所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成立保险经纪分公司,必需不具备保险经纪机构成立时间不高于1年的条件。与修改前的版本比起,修订稿中止了保险经纪机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人成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的,应该最少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人民币100万元”的容许。《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修订稿中特别强调,保险公估机构是指合乎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获得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以下全称许可证),拒绝接受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评估、勘验、检验、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按誓约缴纳报酬的单位。
修订稿中明确规定,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办理保险公估业务过程中因罪过给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导致伤害,应该依法分担赔偿金责任。此外,该修订稿中还具体,“保险公估机构依法专门从事保险公估业务不受法律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从而在制度层面奠定了保险公估机构的独立国家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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